乌鲁木齐法官说法:借名买房 借与被借均存风险

17.11.2014  13:32

    天山网讯(新疆法制报记者房佳伟 通讯员蒋欣报道)2002年,乌鲁木齐市一传播公司与新疆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传播公司以该公司单位职工个人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100余套房产,房地产公司承诺,一旦政策允许,立刻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该传播公司名下。李东(化名)是该传播公司的职工,传播公司“借名买房”的百余套房产中,有一套用的是他的名字。期间,所购房屋的月按揭贷款均由传播公司支付。

    2003年,传播公司又以李东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李东的名义缴纳了所有费用。房屋交付后至今,一直被传播公司用作办公场所。2008年,李东离职,但其称名下房屋为在传播公司工作时享有的福利分房,拒绝将房屋产权交出。

    2014年8月12日,传播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诉求该房屋产权由其公司所有。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然是以李东的名义购买,但传播公司为实际出资人并由其占有,因此传播公司应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该院于10月底作出涉案房屋归传播公司所有的判决。李东不服,已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对于借名购房引发的纠纷,相关人士提醒,无论是借名一方还是被借名一方,都存在风险。对于借名方,即实际购房人来说,用别人名义买房,可能丧失对自己所买房屋的控制权和处置权。“我国对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产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上述案例主审法官说,据此,从法律上讲,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有对房屋行使抵押、出售等权利。也就是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实际购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置房产。

    对于被借名一方同样存在风险。一旦实际购房人还贷不及时,被借名一方不但存在债务风险,还会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其今后购房、办理银行贷款、申办信用卡等都有影响。同时,等到自己买房时,也很可能因有购房记录而不得不面临更为严格的相关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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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米日古力·吾 通讯员李丰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