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引热议

10.09.2014  10:50
  (记者宋建华 梁淑芳 史漓莎 郝玉)9月9日,《乌鲁木齐市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公布,引发乌鲁木齐各族市民的热议,大家表示,人人都是信息员,奖励能更好收集社情,要行动起来,打一场反恐维稳的人民战争。

   用团结应对暴力恐怖活动

  9月9日,在天山区幸福路街道四道巷社区,在社区和“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工作组的组织下,50多名各族居民在邮区中心局家属院的团结花园,举行了民族团结联谊会。

  联谊会的主题是谈团结、话变化,活动第一项是组织所有居民学习双语版的《奖励办法》。

  68岁的王集生说,要说变化,得先从“团结花园”说起。“这里以前是每家的菜地,各人自种自家地,莫管他人地里脏,不团结的结果是垃圾多、环境差。

  今年,在“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工作组和社区的帮助下,花园里种上了花、植上了草,院子里修了休憩长廊和凉亭,建成了团结花园。

  “有了花园,大家都来乘凉、聊天、赏花,一来二去,大家都熟了,最后就成朋友了。”王集生说,“《奖励办法》就是让大家团结起来,众人拾柴火焰高,大家团结生活好。”

   全民反恐让敌人无处藏身

  “群众对社区里出现的问题感觉最敏锐,《奖励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社区快速收集民情。”高新区(新市区)北京路街道苏州路社区工作人员王冠杰说。

  王冠杰说,重奖参与围捕暴徒群众有利于推动全民反恐,最大限度孤立暴恐分子,使暴恐分子无处藏身,让他们就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最终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

  今年5月起,该社区启动严厉打击暴恐专项行动,走访中联合辖区警力端掉非法讲经点一处,查处2起用手机传播非法视频案件,并收缴一批管制刀具和仿真手枪。

  在管控流动人口方面,社区加大清查力度,租户手续齐全才能办理入住手续。对不及时向社区备案流动人口信息的房东,社区将开出200元以上的罚单,罚款超过3次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群众参与协助政府打击暴恐

  新兴街经营一家餐馆的老板马健听说《奖励办法》出台后十分振奋。

  “开餐馆七八年了,我们做生意的比一般居民听到的消息、看到的事情要多很多,所以说,商户是最好的反恐信息员。”马健说。

  《奖励办法》的出台让大家意识到反恐仅靠政府力量是不够的,群众参与,及时举报可疑信息,能帮助政府有效打击暴恐活动。

  马健说:“反恐事件的发现比处置更重要,情报第一时间被发现可以挽回很多损失。作为乌鲁木齐市民,从今天起,多注意身边的人,多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反映。

   不为奖励只为社会稳定和谐

  家住西山片区管委会建陶社区的郑福寿是一名老党员,在乌鲁木齐生活了快五十年了。

  73岁的郑福寿说:“我见证了乌鲁木齐的变化,现在老百姓的生活越过越好。但一些‘害群之马’不愿让百姓过安稳的日子,作为乌鲁木齐人,又是老党员,要义不容辞地和暴恐分子做斗争,积极落实《奖励办法》,不为奖励,只为社会稳定和谐,老百姓生活幸福安逸。

  建陶小区5号楼退休干部赵树友看到《奖励办法》后说,这个办法很好,在为民除害的同时,激发了市民的积极性,增强了团结力,很有意义。

  赵树友说,会无条件支持政府工作,按照要求力所能及地为辖区稳定贡献力量。

 

        乌鲁木齐市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各族群众在首府反恐维稳斗争中的积极性和重要作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工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协助、参与防范打击和处置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内容主要包括举报以下情形线索的:

  (一)组织、领导、参加暴力恐怖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二)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包庇、窝藏涉恐涉暴人员;

  (三)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等物品;

  (四)教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暴力恐怖袭击方法;

  (五)制作、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

  (六)制作、销售遮面罩袍等具有宗教极端标识的服饰和物品;

  (七)组织、运送、协助涉恐涉暴人员偷越国(边)境;

  (八)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各族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登录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官方网站(www.wlsga.gov.cn)举报;

  (三)前往乌鲁木齐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所属政法委(综治办)、公安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乡镇)、社区(村)等有关部门单位举报;

  (四)直接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五)通过邮递信件、发送短信、微博留言、微信参与等形式举报;

  (六)通过其他有效途径或方式举报。

  第四条 对举报下列情形线索的,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正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进行阻止、制服、扭送公安机关,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根据其发挥的作用,给予20万~100万元奖励;

  (二)对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且能根据线索直接破获或预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10万~50万元奖励;

  (三)对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为破获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发挥重要作用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5万~20万元奖励;

  (四)对参与协助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封堵、拦截、围捕、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的,根据其表现和发挥作用,给予1万~20万元奖励;

  (五)对提供包庇、窝藏、帮助涉恐涉暴人员;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非法教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暴力恐怖袭击方法;组织、运送、协助涉恐涉暴人员偷越国(边)境等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1万~10万元奖励;

  (六)对提供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网上非法煽动,非法制作、销售遮面罩袍等带有暴力恐怖或宗教极端标识的服饰、物品等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1000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六条 关于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审定方法:

  (一)由具体查证举报线索或侦办涉恐涉暴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确定应受奖励人,并根据应受奖励人发挥的作用和举报线索的价值,及时提出评定意见;再由市、区(县)部门分别按照奖励等级进行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二)原则上等级评定、审核和奖励每季度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奖励。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即时予以审核、认定和奖励;

  第七条 由各区(县)审核、认定的奖励事项,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三日内报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备案。

  第八条 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金的领取方式:

  (一)对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认定单位通知受奖励人领取奖金;

  (二)受奖励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当面领取奖金,也可以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领取奖金;

  (三)受奖励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

  第九条 举报线索的受理、侦办单位及奖励审核、认定部门要加强对举报信息和受奖励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的监管,确定专人管理。严格为举报人和受奖励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情况和受奖励人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提供的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应立即组织力量查证、侦办,对不积极查证、侦办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或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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