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首起驾校涨价案宣判

20.11.2014  13:35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魏红萍 通讯员张绍娟报道)11月19日,乌鲁木齐姚氏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状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案一审结束。一审法院维持了米东区发改委做出的54万元罚款决定。

    因擅自调高驾校培训费用,2012年11月,米东区发改委对姚氏驾校价格行为展开调查,并于当年11月8日向姚氏驾校送达了检查通知书,对该校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C1、B2学员进行了统计,向该校校长姚云做调查询问笔录,了解了该校费用收取情况。在调查取证后,按程序依法对姚氏驾校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0040元,罚款两倍即360080元,合计540120元。

    姚氏驾校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4年3月10日,米东区人民政府维持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姚氏驾校不服处罚,随后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撤销处罚。

    8月22日,该案在米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在法庭审理中,双方针对“5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不该罚”展开了激烈辩论。

    姚氏驾校认为,自己属个人独资企业,可按市场定价,且根据我国《价格法》,驾校不属政府定价范围,且机动车驾驶培训不应该放到政府的定价目录管理。

    米东区发改委则认为,国家对驾驶培训有严格管理规定,驾驶证的取得是驾驶人上路的强制性行为,属于“非自愿培训”,理应纳入到政府定价目录;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按照《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02]63号)编号17“部分重要的服务”中的“其他收费”进行管理。

    在11月19日的一审宣判中,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凡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即本案被告的批准,原告姚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涨价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米东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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