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6.09.2014  02:35

人民网乌鲁木齐9月25日电(韩婷)25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了解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章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为此,人民网记者专访新疆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周晓诚,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新疆的施行深入进行解读。

记者:《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出台的目的?意味着什么?

周晓诚:国务院2014年2月7日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出台,意味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入了更深层次的改革,工商部门从事前的监督、控制和审查的“行政管理主义”,向突出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变。

新的公共管理就是政府既要重视管理的产出和结果,还要关注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其核心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时既要全面优质又要公平公正。同时,政府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预防上,就是说政府做出重要决定时,要最大限度考虑未来。

以前,工商部门更多地采用监督、控制和审查的方法,用行政审批的手段管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是从市场交易的角度重新审视工商部门与市场主体的关系,改变过去那种政府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背书的模式。工商部门通过转变监管理念,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的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核心还是政府职能的转变。通过信用来制约市场主体,实际上是利用信息公开的手段让市场来发挥作用,将能够让市场发挥作用、市场能够自主调解的功能还给市场,使政府从全权管制型政府变成功能服务型政府。

这种公共治理模式有四个好处:一是促使政府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采用信息披露为主要手段进行信用监管,一是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性。通过对企业的上报信息和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所掌握的企业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各部门均可以互联互通,通过共享实现了对同一个企业各方面信息的了解和掌握,便于共同开展信用约束措施,变一个部门监管为社会共治。

二是促使政府部门公开、公平、公正的公示信息。这个原理是通过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方式,监督和制约政府部门的公权力与公众目标保持一致,提高政府的效率,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激励政府部门办好公众委托的事务。

以信息披露为主要的监管手段就确定工商部门的权力边界,确定工商行政部门存在地位和功能发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社会不能。将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社会自主治理的还给市场和社会。同时,将相关监管信息在公示平台上公示,也是让社会对工商部门进行监督。

三是将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交易成本,主要是减少了市场主体的信息搜寻成本,减少信息的非对称性。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平台,就是要让信用信息全部公开,潜在交易伙伴可以进行多方比较找到最优合作方。所以市场主体一贯守信,就会形成市场声誉,可降低交易成本,获取优先交易机会。守信自然成为市场主体的最优选择。

四是减少逆向选择。加速市场的优胜劣汰,

在以前的经济社会中,个别企业诚信缺失,但是对其惩诫力度不够,部分企业仅被罚款了事,社会公众并不了解违信企业的信用状况。这样就存在一种情况,当违法企业所获得的收益高于其可能被处罚的成本时,此类违法企业仍有可能继续选择违信,具有机会主义倾向。而其他守信经营、遵纪守法的企业却可能由于经营成本过高,面临被逐出市场的风险。

因此,使用信用披露,信用监管的手段让市场主体产生内生性信用, 实际上是通过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加速信用信息的传播,使市场主体一对一的市场交易变为一对多的重复交易。由于信用信息的共享,市场主体一旦失信,将再难找到交易伙伴。此外,只要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异常经营名录,相关管理部门也会相应采取限制性措施,加强监管。这种信用体系的建立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防范非主观故意违约向主观故意违约转化的机制。在这种制度下,一个失信企业必将在市场中失去立足之地,最终将被市场经济淘汰。

通过构建这种社会约束方式,实际上建立一种可置信的承诺和威胁,最终使市场主体趋利避害,注重信用、应用信用,减少逆向选择和机会主义行为,最终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形成全社会注重信用的风气。

记者:《条例》及配套规章颁布后,工商部门的职能有什么新的变化?

周晓诚:工商部门的基本职责是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本目的是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条例》及配套规章开辟了一个全新的监管领域,为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拓展了一个新的维度。这就是信息监管。信息监管是工商部门为规范企业的信息公示行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及时,而依法对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它是工商部门新增的一项监管职能,使工商部门的监管工作由平面的监管转变为立体的监管。这项监管职能是独立的,与其他监管职能是并存的,是互不替代的。对工商部门而言,信息监管与其他各种监管执法、案件查处的行政行为是互不取代的,工商部门不会因为加强信息监管而削弱其他监管职能。

当然,从工作实践上讲,针对具体的监管对象,各种监管行为、执法手段之间肯定可以形成一个互补的关系,这与独立性原则并不矛盾。例如,在履行信息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发现企业违法线索,主动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在实施其他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在信息公示方面的问题,主动展开信息监管,都是顺理成章的。

记者:《条例》的特点是什么?

周晓诚:条例有四个特点。一是强化信用约束措施。《条例》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这是《条例》最鲜明的特点。

二是体现部门联动响应。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各部门要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条例》设定了企业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义务,政府部门不对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四是推动形成社会共治。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记者:《条例》制定的核心点是什么?

周晓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注重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是《条例》制定的核心点。

第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突破,最为显著的就是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重大理论创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是对经济发展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

政府不再干预由企业自主、市场选择的事情,而是由企业和政府将企业的各类信息提供给市场,由市场做出选择,选择是否与企业做生意,是否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从而由市场决定资源或增或减地配置于不同的企业。这在《条例》的一些制度安排中都有所体现。比如《条例》建立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不再事先审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由市场来评判企业。

第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全部作用,当市场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出现市场失灵时,就需要政府的干预,用政策来调整市场,最终寻找到市场的最优产出结果。只要有市场,就必然有市场监管。这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因此,要坚持“宽进严管”的原则,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共治,着力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条例》通过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加快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为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制度约束和法律依据。可以说,《条例》的实施使信用监管在未来的市场监管中由辅助的监管措施转变为主要的监管手段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记者:整个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由哪些工作环节构成?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周晓诚: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由信息公示、信息监管、信用约束三个部分构成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法规、规章的建立,使“信息公示”、“信息监管”、“信用约束”三个概念已经进入到了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词典中。它们的定义是什么?

信息公示是指企业、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分别作为实施主体依照法定的范围和方式公示企业信息。信息公示是前提环节,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的载体,是信息监管和信用约束的源头和基础。

信息监管是工商部门为规范企业的信息公示行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及时,而依法对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信息监管是中间环节,是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执法过程,是企业信息公示行为的检验过程,是进行信用约束合法性的依据。

信用约束是政府部门为保证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顺利实施而采取的通过影响企业名誉或限制企业相关行为而督促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行政管理措施。

信用约束是后续环节,是充分发挥信息公示和信息监管作用的保障措施。

这三个环节组成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完整链条,存在一个前后相继的次序关系。先有信息公示,再有信息监管,最后是信用约束。信息公示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的载体;信息监管和信用约束是规范企业信息公示行为,保证企业公示信息真实、及时,充分发挥信息公示作用的保障。信用约束不是开展信息公示工作的最终目的,之所以要有信用约束措施,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行为,为全社会提供更有价值、更便利的信息资源,从而降低信息获取成本。这种交易成本的降低,能促进社会总福利的提升。从信用约束措施的目的来看的话,又回到了信息公示这个出发点上。这样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呈现循环向上的维护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发展趋势。

记者:公示的市场主体的信息有哪些?

周晓诚:公示市场主体的信息主要分三部分:一是市场主体信息,即工商登记,部门许可信息;二是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即时公布信息;三是政府各部门从职能出发,实施对经济主体的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处罚信息,经济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社会荣誉。三种信息在一个平台上集中展示,形成经济主体完整的社会信用形象。

记者:《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公示信息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周晓诚: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

一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条例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二是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是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记者:条例对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作了哪些规定?

周晓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在履行有关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一是明确政府部门的公示义务。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是明确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规定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记者:条例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规定了哪些约束措施?

周晓诚:一是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此外,为鼓励企业重塑信用,条例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

记者:条例对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周晓诚:一是建立抽查制度。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三是设定法律责任。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建立救济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企业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周晓诚: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应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记者:企业年度报告需要报送哪些内容?

周晓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记者: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内容的时间节点如何规定?

周晓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记者:企业即时信息需要报送哪些内容?

周晓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记者:企业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时怎么办?

周晓诚: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记者:企业未如期申报年度报告会如何?

周晓诚: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记者:企业关于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即时信息是否需要公示?

周晓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为公司向社会公示 。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如企业信息形成于《条例》实施前的,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记者:企业未及时公示即时信息会如何处理?

周晓诚: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记者: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会如何处理?

周晓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记者: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或有疑问时该如何办?

周晓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周晓诚复申请人。

记者: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时如何确定抽查名单?

周晓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记者: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主要分几种方式?

周晓诚: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记者: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范围是哪些?

周晓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检查中,工商部门可以对被抽查企业公示和不公示的所有信息均进行检查。

记者: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周晓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

记者: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时企业应如何予以配合?

周晓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记者: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周晓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记者:条例规定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周晓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记者:条例规定如何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周晓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记者:企业履行了《条例》中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后,是否就不用再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公示义务了?

周晓诚:不是的。对企业而言,履行企业信息公示这项法定义务是独立的,是新增的法定义务。企业不能因为接受了信息监管,而拒不接受其他依法要接受的监督检查。也不能因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履行了信息公示义务,就拒绝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公示方面的义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例如上市公司既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企业信息,也要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记者: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周晓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办理。

记者: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周晓诚: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记者: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的时间节点如何规定?

周晓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即: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些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即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记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周晓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记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周晓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记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的时间节点如何规定?

周晓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这两类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记者:个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不公示年报会如何?

周晓诚:对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工商部门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我们会标注其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工商部门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记者:您刚才谈到了“信息监管”,信息监管目的、对象、内容分别是什么?

周晓诚:信息监管是工商部门为规范企业的信息公示行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及时,而依法对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它的目的是为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及时。它的主体对象是企业,具体对象是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况。它的性质是工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这一行政行为会对企业产生影响,企业有配合的义务。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企业信息公示的及时性:即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是否按规定的时间或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二是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即企业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记者:信息监管的方式有几种?

周晓诚:有六种。信息抽查——震慑虚假公示行为;责令公示——跟踪监管公示行为;监管中发现、根据举报进行检查——定向监管公示行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企业违法企业名单——记录不良公示行为;查询受理——服务监管公示行为;大数据分析比对——主动监管公示行为。

记者:政府部门开展信息公示工作,其执法原则是什么?

周晓诚:进行市场监管,把握执法原则非常重要,信息监管工作也不例外。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主要遵循六条原则,依法公示的原则、独立原则、中立原则、“企业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原则、“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原则。下面我简单作一介绍。

一是依法公示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一是对政府,一是对企业,说的是同一件事。《条例》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有了法律支撑。

二是独立原则。信息监管是工商部门新增的一项监管职能,这项监管职能是独立的,与其他监管职能是并存的,是互不替代的。举个例子说,企业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就是两项完全不同的工作。法规依据不同,内容和程序也不同。即使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发布的信息可能与信息监管的信息产生重合,但就工作依据、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而言,是独立的,要分别依法履行职责的。具体到工商部门而言,信息监管与其他各种监管执法、案件查处的行政行为是互不取代的,不会因为加强信息监管而削弱其他监管职能。

三是中立原则。信息监管,就体现出了一个中立原则。什么是信息监管工作中的中立原则?就是工商部门依法对企业公示企业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要求企业公示真实、及时的信息,但工商部门本身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不做结论性的评价。也就是说,工商部门建设信用信息发布平台,监管企业信息公示行为,但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评判这件事情上是中立的。政府部门作为一个看门者的角色出现,符合政企分开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也正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当然,中立原则,只是政府部门在给出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这个问题上的中立,而不是在企业信息公示过程中保持中立。在监管过程中,对企业不依法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行为,是要依法进行监管的,要责令企业限期内依法进行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是“企业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原则。因为政府要把信息公示作为严管内容,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平台和重要抓手。如果企业应当知道的信息不能归集于一个名下,政府部门就很难监管,成本就非常之高。社会去监督企业,交易对象与这个对象打交道,搜寻成本就很难。

因此《条例》中就规定了工商部门信息、企业要公示的信息、年报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均在一个企业名下体现,这样便于社会了解企业信息更加全面,对公示信息本身就是信用建设的一个过程。

五是“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原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级(总局本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组成。物理分散,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目前,自治区已经建设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做好了相关配套工作,与全国同步上线。逻辑集中:工商总局建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整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示系统,统一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差异屏蔽:屏蔽各地系统的差异,通过统一数据标准、接口标准、格式标准,提供对公众统一的信用信息查询和公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