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25.09.2014  23:11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李刚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天山网讯(记者王玮摄影报道)企业未如期公示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实施限制或禁入——于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给企业的诚信自律上紧“发条”。

    9月25日,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李刚详细解读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几大特点。记者了解到,《条例》最核心的内容是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并以此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条例》规定,企业   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连续3年被列入这一名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李刚介绍,《条例》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这是《条例》最鲜明的特点。

    其次是体现部门联动响应。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各部门要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条例》还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条例》设定了企业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义务,政府部门不对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而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据了解,今年2月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提出减少前置登记审批事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即将出台的《条例》所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