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10月1日起执行新政

24.08.2015  13:35
        (记者史传芝)自治区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9月底前,各地、州、市的具体方案将发布实施,10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政。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这是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之后,应对经济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保障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的又一重要举措。
          费率的降低,将考虑自治区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对基金承受能力的波及因素,以保障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为前提。
          具体操作上,各地要对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精心测算,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方能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以9个月为界,是因为生育保险基金的合理结存量,相当于6至9个月的待遇支付额。
          根据各地基金测算情况,自治区要求,基金结存量在3个月以下的,要制定预警方案,调整政策确保基金安全;基金结存量在3~6个月的,要按月进行基金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做好政策调整的准备;基金结存量在6~9个月的,要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确保基金长期平稳运行。
          另悉,针对各地生育保险基金结余不平衡,费率差别较大的现状,自治区将探索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使各地差异趋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