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24.08.2015  12:14

  新疆网讯(记者史传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的标准,最高每月1051元,最低729元,分别比之前提高了83元、80.2元。从2015年7月1日开始计算,差额将予以补发。

    新疆网讯(记者史传芝报道)8月23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是因为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因各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同,参保人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度也不同。

    失业保险金标准依据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按比例计算。2014年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个月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期限在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按75%领取。

    乌鲁木齐市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24元,依据这个标准,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899元,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3至第24个月的843元,分别增加83元、78元。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有关。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根据当前已公布的自治区社会保险基本情况数据,2013年末,自治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5.87万人;另有2413名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了一次性生活补助。自2010年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最低时达4.93万人,并有1700余名农民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五种情形停止享受待遇

    根据现行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剩余月份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将被封存,待再次失业后按规定予以重新计发。这个时候,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每次最长不超过24 个月。

    近几年来失业保险金标准逐年提高

    ●2012 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由2011 年的672 元增至759.5 元,最低由403元增至484.3元

    ●2013 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由2012 年的759.5 元增至847 元,最低由484.3元增至562.3元

    ●2014 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由2013 年的847 元增至968 元,最低由562.3元增至64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