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布2015年国办初中学校基本学区

31.07.2015  11:33
原标题: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布2015年国办初中学校基本学区

新疆乌鲁木齐市国办初中学校基本学区划定

同一户籍和地址三年之内只能有一名学生享受就近入学

7月30日,记者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了解到,乌鲁木齐市国办初中学校基本学区划定。

根据乌鲁木齐市初中招生工作规定,具有乌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初中学区,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外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入学。

据了解,学区是根据国办初中学校2015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在各校原基本学区的基础上,适度调整,形成国办初中学校2015年的实际录取学区。国办初中学校的招生录取,以2015年的实际录取学区的具体路号为依据。

按照国办初中学校招生的分配原则,国办初中招生按行政区划操作,本行政区划内的初中学校原则上不录取持有其他行政区划内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对个别位于区(县)之间交叉地区的小学毕业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乌市教育局协调解决。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初中招生工作以小学毕业生的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初中招生学校的学区进行分配录取: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必须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必须是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实际居住所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的户址必须与户籍相一致。自2014年起, 同一户籍和地址三年之内只能有一名学生(含符合政策多子女)享受本学区就近入学政策。

租住房屋的,需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租赁合同,所租住房屋应为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惟一居住地。

小学毕业生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无住房,搭住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分户,且户籍中注明小学毕业生为世居,没有迁入迁出的记录,户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该住址为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并出具相关的证明,以及本市常住户户籍在2015年6月1日前迁入,按学区分配。

此外,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国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在辖区内指定学校安排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由学生家长准确提供学生及家长的基本信息,同时提供学生及家长的户口、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户籍和学生家庭房产证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的门牌号码(请正确区分户口本上的新、旧号码),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小学毕业生填报的信息,建立小学毕业生电子档案,并根据小学毕业生电子档案信息,按学区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分配。

因家长提供的信息错误、校对失误造成学生无法在学区内国办初中学校就读的,责任由家长自负。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学区内国办初中学校2015年实际招生的具体情况,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另行予以分配。

注:

1.《乌鲁木齐市2015年国办初中学校基本学区》中各国办初中学校学区的表述为学校学区的基本方位,具体录取以学校划定的学区路段名称、门牌号码为依据。

2.米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辖区内国办初中学校基本学区,由各区(县)教育局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予以划分,保证适龄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3.独立办学的企事业单位子女不包含在国办初中学校基本学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