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实施促进企业吸纳就业专项行动计划 力促企业就业

02.09.2014  20:01

 

 

今年上半年,全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中,到企业就业比例占40.3%,同比提高1个百分点,其中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成为企业就业的主要增长点。为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联动机制,促进城乡劳动者到企业集中规范就业和稳定就业,提高企业就业率,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实施方案,从9月20日起到年底,实施自治区促进企业吸纳就业专项行动计划。

采取四项具体工作措施:一是充分挖掘企业就业岗位。围绕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短平快”项目建设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服务业、旅游业、民族特色产业,收集岗位需求,建立信息台账,分类筛选适合农业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群就业的岗位信息,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同时,摸清城乡失业人员数量和就业意愿,建立实名登记台账。

二是开展三项专项活动。开展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对接活动。组织开展专场招聘、送信息送岗位、跨地区劳务合作等专项行动,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跨地区到企业稳定转移就业和创收。与援疆省市劳务对接,促进少数民族富余劳动力到内地务工经商。开展就业困难群体专项对接活动。组织开展“服务对接”、“岗位对接”、“政策对接”等帮扶活动,加大一对一帮扶,鼓励和引导企业吸纳更多就业困难人员。开展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专场招聘活动。组织开展专场招聘、少数民族毕业生专场岗位对接、企业进校园等专项招聘活动,增加毕业生到企业就业人数。与援疆省市对接,争取援疆省市国有企业拿出一定岗位定向招聘,吸收一批自愿到内地就业居住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是建立四项企业招用人员制度。建立企业招用人员公开制度。实行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用制度保障公平就业,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建立企业吸纳新疆当地劳动者就业承诺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隶属关系相结合的原则,与当地重点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以及对口援疆项目企业,签订按规定比例吸纳新疆当地劳动者就业承诺书,并纳入企业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企业吸纳新疆当地劳动者就业情况报送制度和通报制度。各类企业按规定定期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报送企业招用新疆当地劳动者情况,并办理就业登记;定期通报企业吸纳新疆当地劳动者就业的情况,并向媒体公布。通过建立规范性制度,推动在疆企业、政府投资和各类援疆项目把吸纳新疆当地劳动者就业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首要任务,70%以上新增用工指标用于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

四是加强就业服务。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政策,尤其是落实好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贷款贴息及税收减免的政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简化补贴办理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就业观念引导,大力宣传自治区有关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到企业就业的扶持政策,广泛开展先进典型事迹宣传活动,组织劳动者、毕业生家长到企业观摩,引导和树立到企业就业的择业观念。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不同群体失业人员就业技能情况和就业愿望,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突出抓好企业岗前培训,落实培训补贴直补企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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