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公职人员涉嫌诈骗获刑罚

19.11.2014  12:54

   谎称自己可以帮助他人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连续骗取多人现金高达4万余元,11月18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获悉,乌鲁木齐一公职人员开某因构成诈骗罪被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开某,原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公职人员,2014年6月20日,开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执行逮捕。

   2014年9月19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将开某以涉嫌诈骗罪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4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以诈骗罪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追究被告人开某的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开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杰 通讯员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