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首次公开发布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15.09.2015  11:46
  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断深化行政审判改革,大力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促进了法治新疆建设。14日,新疆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对外发布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并首次公开发布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 房屋征收未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属程序违法

   ——周某诉天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2012年11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选定精宏房地产估价所为天山区大十字“新疆上海中心”项目旧城改造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2013年5月6日,天山区政府发出天山区征告[2013]4号“新疆上海中心”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的公告》,同年7月26日,精宏房地产估价所对周某房屋作出《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 9月10日,天山区人民政府对周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周某以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公布的报名参选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或者采取多数人表决、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选择采用投票方式或者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而天山区人民政府未遵循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程序违法,进而导致天山区人民政府依据《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作出的(2013)乌市天政征【02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故对原告周某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案例二】非为公共利益,政府不能征收

  ——再生资源公司等21名原告诉天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案情简介:2013年1月16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天山区征告【2013】3号《天山区新华北路1号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需要为由,对新华北路1号院片区房屋进行征收。再生资源公司等21名原告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向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山区人民政府未能证明新华北路1号院片区房屋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符合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政府机关应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水利公司要求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案

  案情简介:2010年6月,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给渤海公司颁发了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154号2栋2至7层,-1层、-2层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9月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乌中民四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判决: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154号2栋房产(即知青楼)的所有权归水利公司所有。2013年8月27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沙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给渤海公司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判决生效后,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给渤海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2014年3月,水利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位于沙区西虹西路154号2栋2至7层,-1层、-2层的房屋产权证,该局以需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由未予办理。水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局履行房屋登记的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房屋登记”。因此本案中水利公司可单方向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予受理水利公司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责令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本判决书生效起30日内履行为水利公司办理位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职责。

  【案例四】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

  ——杨某诉自治区发改委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案情简介:杨某的房屋位于库尔勒市某路。为核实房屋面临拆迁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于2013年11月19日向巴州发改委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巴州发改委在法定期限对其申请未予答复。同年12月27日,杨某认为巴州发改委该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于是向自治区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巴州发改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并要求责令巴州发改委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2014年1月6日,自治区发改委认为杨某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巴州发改委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杨某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五】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吉顺典当公司诉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案情简介:2009年9月,乌鲁木齐中兴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马某)将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48号2栋2单元302室房屋(该房产已出售并由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再次申请房产登记,通过房产部门审查,给马某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后马某持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原告吉顺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马某将该房产抵押给吉顺典当公司,吉顺典当公司向马某支付借款320000元整,双方共同向被告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该房屋抵押登记,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查,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登记,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书, 10月14日,吉顺典当公司与马某到自治区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因马某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吉顺典当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查知,该房产属一房二证,属他人合法所有。2011年10月24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乌房管(2011)276号文件《关于注销马某2009366081号房屋权属证书的决定》,吉顺典当公司起诉至法院。在签订典当合同过程中,马某虚构房屋租赁合同,阻止吉顺典当公司进入房屋现场。马某向吉顺典当公司提供了承租人刘炎峰电话,吉顺典当公司仅根据与刘炎峰电话联系核实租赁事实。

  法院认为: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已作出明确规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虽在受理乌鲁木齐中兴房地产公司、马某、吉顺典当公司与本案房产有关的登记申请过程中,依照程序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了所需的证明文件,但在核查涉案房屋权属情况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以致重复发证。对此,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本案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二、房屋典当是《典当管理办法》特许典当公司从事的一种特殊的贷款业务,其区别于一般抵押贷款的显著法律特征是对当物的转移占有。但吉顺典当公司与马某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却明确放弃了将房屋转移占有的权利,况且,在马某编造房屋已经出租的情况下,吉顺典当公司既未实地踏勘房屋,亦未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审查程序,要求马某、承租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核实承租人的真实性。使马某得以继续隐瞒房产属于他人所有的事实,为马某诈骗得逞进一步提供了便利。对此,吉顺典当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综上,双方应各承担50%的责任。遂判决:一、确认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的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违法;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赔偿新疆吉顺典当公司160000元;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偿付新疆吉顺典当公司利息28800元。

  【案例六】内部复函不是法律适用的依据

  ——瑞成房产公司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12年10月31日,自治区地税局对瑞成房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瑞成房产公司少缴2009—2010年营业税等处以少缴款一倍的罚款1610002.80元,对该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处以一倍的罚款102565.72元,合计款项1712568.52元。瑞成房产公司以税务局认定其2010年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南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离退休职工住宅,应按同期市场价格调整补缴营业税,少缴营业税124712.94元有异议,于2013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治区地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递交了《关于征收营业税核定营业额有关问题》函文,同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局办公厅以税总办函[2013]884号文给自治区税务局复函:“你局《关于征收营业税核定营业额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纳税人将同类商品房销售给关联企业职工或与该纳税人有特定关系的自然人,价格明显低于销售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购房者的价格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7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治区地税局递交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税总办复函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也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参照的规章,上述复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瑞成房产公司为解决企业老职工住房困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瑞成房产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给老职工售房价格让利20%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7条“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无正当理由” 的情形,故税务局对瑞成公司处以营业税罚款显属不当,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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