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司司长王海东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答问  

02.09.2014  19:32
 

      问:什么是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答: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一些计划生育家庭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遇到一些特殊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问:目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还面临哪些困难?

      答:根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2012年对15个省(区、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抽样调查,尽管国家和地方采取了许多措施和办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仍然面临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比如,有80%的调查对象担心养老问题。

      问:什么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答: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这是国家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制定的一项基本扶助制度。

      2013年,全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问: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的意义? 

      答: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关怀。

      提高国家特扶金标准,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对于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消除后顾之忧,帮助这些家庭早日摆脱精神困境、缓解情感压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将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

      问:《通知》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一是体现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本要义,体现了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关注民生问题、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要求。

      二是扶助标准进一步提高。自2014年1月1日起,将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三是保障内容更加全面。《通知》从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开展社会关怀以及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

      四是突出社会关怀。《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积极作用,在精神慰藉、心理疏导、保障性住房、收养监护、抚慰补贴、医疗康复等方面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

      五是明确各地责任。《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问:《通知》确定特别扶助金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考虑到我国当前城乡实际差距及城乡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同,城乡实行不同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或缓解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

      问:如何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

      答:《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按照规定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保证投入、工作、监督落实到位。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体内容包括五个部分。

      一是加大经济扶助力度。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是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各地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可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将其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

      四是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给予安排;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等。

      五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按照规定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保证投入、工作、监督落实到位。

 

相关链接: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