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金标准再次提高   

02.09.2014  19:31

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印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有关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力度的要求,以及《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中有关奖扶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自2014年起,我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金标准再次提高: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处 佟更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