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记者五问新疆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

18.12.2015  11:07
  12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各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人民网记者就网友关注的五个方面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采访了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田耘,共同推进阳光司法。

  记者:各地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上公布裁判文书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是什么关系?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田耘:新疆法院从2013年11月与全国法院同步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我们对全疆法院将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是做了硬性要求,对全疆一些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在本院的门户网站上公布裁判文书没有做硬性规定。但要求从格式上、技术处理上均要按照最高院26号文执行。

  记者:按照要求,哪些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开?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田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要求,原则上对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公开,不公开为例外。对于: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四种情形可以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予以公布。

  记者: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时,对于裁判文书中的“个人隐私”进行技术处理,如何理解?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田耘:在司法实务中,“个人隐私”主要指敏感的个人信息或有损个人声誉的事实。敏感的个人信息,即与特定个人相联系或可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大体上包括个人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号码及驾驶证号码等。最高法院对此做出须对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等个人信息,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的规定。

  对于有损声誉的事实,主要指裁判文书中记载的案件事实有时包括一些有损个人声誉的事实,即损害特定个人的声誉,并导致有利于个人的交易机会减少的事实。其涵盖面较广,包括违法犯罪行为、与公认的道德标准相违背的行为、某些疾病或身体上的缺陷等。最高人民法院已在裁判文书上网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将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归类在可以不予公布的裁判文书范围内。只是这部分文书不予公布须经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的同意。

  记者:对“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其标准如何把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田耘:该条款系对于不宜上网裁判文书的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指:法院认为不宜上网或上网后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的裁判文书,如:涉及重大政治、外交、民族、宗教、社会稳定、历史遗留问题等敏感因素,可能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布后可能导致矛盾激化或给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的等。

  记者:对于上网裁判文书出现错误,你院有哪些预防机制?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田耘: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是我们在裁判文书上网运行初期就出台了加强法官对上网裁判文书的校对、审查制度,其次,是审判管理办公室加强对上网裁判文书的评查工作。近期,审管办针对全疆法院裁判文书带病上网问题准备召开研讨会,要求各级法院专门负责上网裁判文书的部门要在裁判文书上网前逐案进行评查,评查合格后方可上网,杜绝裁判文书带病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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