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实施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将受罚

27.05.2015  12:37
(记者饶俊华)“长期以来,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是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出庭应诉,‘民告官不见官’成为百姓对行政机关不满意的重要原因。”5 月26 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孔祥华说。

  今年5 月 1 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直面当事人,可以直接、及时地发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还可以在法院居中协调下,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而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

  孔祥华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 元至100 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件

  替考被开除,大学生告学校

  分别在乌鲁木齐两所大学就读的小凯和乐乐,都因帮同学替考作弊被学校开除。两人分别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开除学籍的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撤销两所大学的行政处罚,二人得以重归校园。

  对补偿款有异议,起诉区政府

  因对征收补偿款价格有异议,周某提起行政诉讼。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天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对周某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