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的通知

19.12.2014  14:51

新林劳字〔2014〕743号

 

 

各地州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

 

自治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检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合署办公有关事业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林业安全生产检查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实施的原则,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第四条 日常检查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或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的安全检查。检查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或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及其场所、人员等。日常检查由各县(区)林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国有林管理分局、厅机关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依据职责组织实施。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主要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和相关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资格;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物质准备和应急演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的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等。

第五条 专项检查是指根据自治区林业或本地区(本单位)林业安全生产形势、特点进行的检查。检查对象主要是林业系统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施等。专项检查由自治区林业厅或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自治区林业厅组织的专项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林业厅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及日常检查等情况。

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组织的专项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生产经营单位或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日常检查落实等情况。

第六条 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原则上不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实行“四不两直”,采取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卷调查、查阅资料、交流座谈、约谈督导等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可以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七条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由领导干部带队,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和检查表,细化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范围、对象、方法、要求、检查纪律等,统一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标准。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工作方案应及时报送林业厅和驻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急现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九条 检查结果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并由检查组长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由林业厅、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组织检查的单位负责监督整改,专项检查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检查中发现一般事故隐患的,检查组应当责成责任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整改、消除。发现重大隐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合署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设施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检查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检查人员责任,规范安全生产检查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检查水平。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依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动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合署办公有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检查工作台帐,记录检查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检查形成的制式文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台帐等,应当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经费保障,把检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和本单位的年度预算,保证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新林劳字〔2008〕4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