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职能部门解答市民四大用暖疑问

16.10.2014  18:36

资料图

    新疆网讯(记者郭军鸽报道)随着新疆乌鲁木齐市2014年供暖序幕的拉开,用暖再次成了市民关注焦点。“新房不入住是否要缴纳取暖费”、“部分住户不缴费是否影响供暖”……10月15日,乌鲁木齐晚报记者就市民在用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采访了市供热行办、市热力总公司相关负责人。

    1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停止供暖?

    2013年,市民陈女士在长春路附近买了一套新房,现在领了钥匙,但是没有装修入住,是否应缴纳取暖费?如果已经办理入住,但是冬天不在新房住,能不能要求停止供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市供热行办综合科: 新房有2年保修期,新建房屋尚在保修期内不能申请停暖。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经供热单位现场核实是否具备停暖条件,符合条件的住户在供暖前一个月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用热户申请报停只要符合报停条件,缴纳基础热费,允许报停暖气。但单管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热户用热安全和居民共有供热设施运行安全的,不能申请停暖。

    2 暖气能否先试用再缴费?

    家住克西路金阳小区的王先生有个疑问,暖气既然是商品,那么住户是否可以先试用暖气,如果供暖效果好再缴齐所有费用?

     市热力总公司审计处: 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与供热企业签订热费代收代缴服务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热费,不得迟缴、欠缴或侵占、挪用。

    如果在供热期限内,因供热企业的原因,连续二十四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供热面积及天数退还用户热费。供热企业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三十日内退还用热户。

    还需提醒各位市民的是,如要进行测温,需提前和供热单位联系,做好双方签字的测温记录,方可申请减免部分热费。

    3 不缴取暖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暖吗?

    家住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附近的张文新反映,自己目前所住的小区属于老旧小区,大多数居民都缴纳取暖费,但是有部分人没有缴费,代收取暖费的物业公司是否有资格停止小区供暖?

     市热力总公司审计处: 物业虽然具备停止小区供暖的技术,但并没有停止小区供暖的资格。如果有居民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可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追收热费。需提醒的是,欠费居民除要缴纳拖欠的热费外,还需要缴纳滞纳金。

    4 住户能否将集中供暖改为分户采暖?

    市民李先生表示,他所住的小区采用集中供暖,但温度并不是很高,能否改为分户采暖?

     市供热行办综合科: 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用户不得擅自更改供热设施,如要更改,需与辖区供热单位对接征得同意后,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暖情况下方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