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新民同志辞去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委员职务申请的决定

19.09.2015  09:2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新民同志辞去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委员职务申请的决定

  (2015年9月18日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同意刘新民同志辞去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职务,其担任的自治区政协其他职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