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赵新尉、赵国明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19.09.2015  09:2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赵新尉、赵国明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2015年9月18日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涉嫌严重违纪;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赵国明涉嫌严重违纪。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九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的规定,决定:撤销赵新尉、赵国明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委员会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