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新增85名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4.10.2014  18:52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代表性人物。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有效保护和传承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公布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开展了第四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经过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层层推荐申报,自治区文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面向社会公示等程序,命名了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5人。
              本次评选出的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都能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在当地民众中有公认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目前,我区已公布四批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共521人。今后,我区将重点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开展传承人技艺抢救性保护工程,以录像、录音、口述记录等方式,将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全面记录、保存。同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中,积极发挥传承人的引领、示范和推动作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