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新疆提高三项排污费标准

01.04.2015  06:53

7月起,新疆将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每个污染当量从0.6元提高到1.2元、污水中的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从0.7元提高到1.4元。

按照环保法要求,排污者付费。3月30日,自治区环保厅相关人员表示,排污费的提高将促进火电、钢铁、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通过主动更新环保设备等办法,实现减排治污。

经济杠杆是手段、环境保护是目的。该人员表示,提高排污费用价格手段倒逼企业改变排污行为,能促进全疆排污企业加大治污减排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改善环境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三部委去年9月颁发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到今年6月底前,全国各省(区、市)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将调整,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这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2012年8月,新疆率先在西北地区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每污染当量0.6元提高到1.2元,化学需氧量(COD)排污费由每污染当量0.7元提高到1.4元,进一步完善了“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环境价格机制。

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这一标准调整,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

该人员说,新疆此番调整废气、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最低档执行。天津市去年7月就将4种主要污染物排污费收费标准平均提高9倍。北京市则率先在全国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至原标准的14~15倍左右,成为全国最高水平。

此外,新疆从2014年7月1日起陆续在火电、炼钢、焦化等九大行业执行排放新标准,加大九大行业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治理力度。

在调整排污费标准的同时,三部委明确,到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记者李宁艳)

名词解释

污染当量值是收集企业排污费的参考数据,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