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拟对停车收费差别化计费

05.01.2017  13:32
  对新疆停车收费办法有啥意见公开来提

  新疆拟对停车收费差别化计费

  1月4日至14日期间,对新疆停车收费有啥意见,可以用书面或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1月4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公立医院可对超时停放就诊、住院车辆收费

  征求意见稿提及: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应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最大限度为办理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方便,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

  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不够往来车辆停放周转的,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住院车辆及与办理公务和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具体免费停放政策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满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机动车停放需求,不得在职工在岗时段向本单位在职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大中专院校应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规划建设专用停车设施(必须实现教学区与停车场相对分离),向社会提供停车收费服务。

   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差别化计费

  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服务收费,应实行低费率收费政策,鼓励大多数人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自治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在开展停车服务收费前,经营者应取得停车许可和经营资质,并在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手续。

  新规拟对停车收费实行差别化计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车辆占用面积的大小、停车场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等级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车型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峰值累进、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内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变化。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30分钟、每小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住宅区在停车位能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开放,可以实行计次、包月等非计时收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30分钟、每小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确定四种定价机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停车设施的建设,合理调节停车需求,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

  征求意见稿意在促进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政府与经营者协议价。其中,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并利用非公共区域内资源(地面道路、地下工程、地上建筑)建设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模式建设的停车服务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形式确定社会投资者。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根据当地区域内的供需情况、停车场建设规模、提供服务项目,协商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受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协商或谈判的,其收费标准执行所在区域内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设施,其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

  具体范围包括机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等交通枢纽的配套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教师生活区、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以及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面向社会公众的内设停车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建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经有关部门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泊位)等。

   五种情况免收停车费

  征求意见稿提出,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北京时间22:00至次日北京时间8:00,南疆各地、州、市可根据时间情况自行确定)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二)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三)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

  (四)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执法部门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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