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困难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

20.05.2015  14: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措施,从今年5月1日起,对经营生产面临困难但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减少岗位流失。

        该政策的扶持对象是:依法参保缴费、生产经营困难,但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4%的企业,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困难企业认定。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享受最长8个月的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缓缴执行期为2015年之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要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困难企业指:受当前经济下行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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