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

20.05.2015  10:57

    天山网讯(记者李敏报道)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两项政策,这将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通知》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均在原规定费率基础上各降低0.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原来的2%降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降为0.5%。对已按费率调整前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从3月1日起进行退费处理。据测算,仅此一项政策,今年就将为全疆各类企业减少社会保险费支出7.65亿元。

    《通知》同时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对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生产经营困难、但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4%的企业,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不裁员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困难企业认定,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在2015年之内享受最长8个月的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困难企业”指,受当前经济下行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