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满一年 新疆公益诉讼为零

16.03.2015  12:07

近日,乌市市民张益洲约了三五好友去自己家里聚餐,饭后,当大家一边看电视一边吃着刚在小区楼下买回来的零食时,发现真空包装的豆腐干上有霉点,这时才注意到这包豆腐干已经过了保质期了。因为只是一包十几元钱的零食,张益洲也没多想,自认倒霉地将豆腐干扔进了垃圾筐里。

        “没有法律法规,人们总抱怨法律不够完善,有了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不会去用,不懂得去用,法律法规就只能是纸上的文字而已。”张益洲说。

        新《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日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工商局消保科科长陈瑞表示,自治区工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疆投诉受理量首次出现下降。她分析,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开始实施,比如欺诈经营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并规定了500元的最低赔偿额度。这种惩罚性赔偿,促使经营者更加自律,侵权事件随之减少。

        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江泳说,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这种法律主要是针对市场主体(商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果遇到个别有欺诈行为的商家,消费者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留好证据,并且到消费者协会去投诉。消费者应该主动了解一些和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在碰到不法商家有意误读和歪读法律条款时,自己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