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4.01.2015  13:28
       新疆网讯 近日,乌鲁木齐市决定提高残疾军人、烈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的抚恤、生活补助标准,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乌市决定对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对农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20元提高至460元,全年达到5520元。

  为更好地关爱在乡老复员军人,乌市还在自治区提高标准的基础上,对乌市城镇户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再增加1080元,农村户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再增加540元。(杨英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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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米日古力·吾 通讯员李丰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