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印发关于明确我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4.02.2016  13:4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我市明码标价工作,倡导明码实价,推进价格诚信建设,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乌鲁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16〕8号)精神,依照原国家计委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明确我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标价方式的监制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有权依法对商品和服务的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标价方式监制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要求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特点,按照保证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企业(者)知情权的原则,对标价的方式即标价签、价目表、价格牌等应当包含的标价内容,包括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条件等做出的具体规定。

  经营企业(者)根据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后的标价方式,可以自行印制使用,也可以自行购买。

  二、标价方式监制的管辖

  除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发改委统一规定外,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商品和服务标价方式监制由乌鲁木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

  三、标价方式监制的内容

  1、商品的标价内容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

  2、服务的标价内容应当在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内容。

  3、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除应当标明上述监制的标价内容外,还必须如实标明降价原因、降价时间、原价和现价。

  4、可以议价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和价目表,但不得高于已标明的零售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交易。

  5、实行明码实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使用商品实价标价签和价目表,不得利用商品实价标价签和价目表的标价形式再降价销售。

  6、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使用“商品实价标价签”,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可结合自身经营实际自主选择“商品标价签”或“商品实价标价签”标价形式。其标价内容按照上述监制的商品和服务的标价内容执行。

  7、在商品和服务的标价方式中,应当注明 “价格举报电话12358”、“乌鲁木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字样,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四、标价方式的选择

  经营者可以自行设计、印制和制作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等标价物或者载体,其规格、大小、质地等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但不得擅自改变标价方式监制的标价内容。全市性通用标价签、价目表和公示牌的标价方式由乌鲁木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进行统一监制设计印制,实行定点销售。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销售和使用。为方便经营者购买通用商品标价签、价目表和公示牌,定点销售点将设在商业网点密集的超市、便利店、农贸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等地。具体地点我委将通过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和市发改委微信公众号公布。

  五、特殊标价方式监制的办理

  经营者根据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上述监制标价内容的,必须向乌鲁木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备案后按监制的标价内容执行。

  六、要求

  1、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利,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努力实行明码实价。

  2、未经监制的标价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使用和销售,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查处。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