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3家供热企业被通报

14.04.2015  14:05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叶晓敏报道)因经营不善,对居民片区供暖造成影响,近期乌鲁木齐市有3家供热企业被通报。4月13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市供热办获悉,新疆川源热力、葛洲坝热力桂林路供热站、新疆康德环保热力3家供热企业因内部经营及管理不善,导致该3家供热企业的供暖片区暖气不热,严重影响辖区百姓生活,被乌市供热办进行了通报。

    乌鲁木齐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的供热管理条例及对供热企业的考核机制,今年该3家企业考核将为不合格。这意味着供热企业的燃气补贴等将按规定进行扣减,并限制其在今后的采暖期内增加采暖面积。

    据了解,2014年,乌市出台的《乌鲁木齐市供热行业运营服务标准(试行)》(下称《标准》)规定,擅自推迟、中止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由于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群众联名上访或越级上访,对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服从行业管理的;供热单位未设置独立的客户服务接待机构,且未在辖区进行公示服务承诺、标准和电话的;未按照热计量收费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区进行热计量收费的等行为,都将直接被评价为“不合格”供热单位。

    根据《标准》的相应奖惩措施,对年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供热单位,除行业通报、抄报其上级单位、停止发放天然气运行补贴以外,还将作为行业诚信不达标企业进行媒体曝光,并限制其新增供热面积,取消行业所有评优资格。

    同时,出现因城市热力设施发生故障,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24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未按条例及政府相关规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因供热质量和服务态度问题,造成用户到市级或市级以上信访部门上访或媒体曝光,经落实情况属实的;因催缴采暖费或其他供用热纠纷擅自停暖、限暖的等行为的供热单位,将按其占的违规行为数量阶梯式核减天然气供热运行补贴,扣除燃气补贴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