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疆审结的贪污贿赂案件占职务犯罪九成以上

13.02.2015  10:55

会议现场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主持会议

    天山网讯(记者朱凯莉摄影报道)2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14年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新疆法院2014年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公布六起典型案例。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教处处长于会堂主持会议,高院刑二庭副庭长余亮答记者问。

    数据显示,2014年新疆各级法院共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57件,判决生效545件,判决处罚624人,与2013年相比上升了19.3%。其中,审理贪污贿赂案件597件,判决生效498件,判决处罚555人;审理渎职案件60件,判决生效47件,判决处罚69人。其中,依法审判了和田地区行署副专员艾山江•尕依提受贿案,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局局长齐德香贪污、受贿窝案,阿图什市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政法委书记李蜀疆受贿案,民丰县委常委、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吕建设贪污、受贿案等一批职务犯罪案件。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说,从新疆法院2014年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看,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4年全疆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案件占同期审结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91%;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二是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泛。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行业职务犯罪现象较为严重,在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也时有出现。三是职务犯罪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仍有发生。

    于会堂说,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作法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审判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二是严厉惩处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2014年,各级法院着力加强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对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于会堂表示:“我们还将继续坚定不移地严厉打击和遏制职务犯罪,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将着重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发挥审判职能,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二是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量刑。三是严明审判工作纪律。四是积极参与预防和惩治腐败综合治理工作。

    于会堂说,新疆法院将通对腐败案件进行认真梳理、深入研究,总结其特点和规律,分析制度机制和工作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及时向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遏制腐败的司法建议。充分发挥公开审判和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大力加强法治宣传,广泛开展以案说法,震慑腐败渎职犯罪,教育干部群众,营造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良好氛围,为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疆,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新的贡献。

     附:六个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艾山江•尕依提受贿案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干部职务升迁或亲友就业、工作调动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承揽工程、开展业务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贿赂,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大学文化,原系和田地区行署副专员,曾任库尔勒市市长。

    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在先后担任巴州清水河农场党委委员、副场长,库尔勒市副市长、市长,和田地区行署副专员期间,为他人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亲属就业、减免税费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公司企业在开展业务、承揽工程、企业改制、拆迁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受贿赂价值8731490.52元。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731490.52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价值20550元属受贿犯罪未遂。根据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其主动坦白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犯罪所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710940.52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裁判于2014年6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