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男子藏匿94发军用子弹获刑两年

27.10.2014  07:07

2014年8月,新疆哈密一刘姓男子因藏匿94发军用制式子弹,经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哈密市检察院向哈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哈密市法院近日审理该案后,被告人刘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获刑两年,缓刑三年。

1991年10月,被告人刘某与其一个在甘肃某看守所工作的朋友一行四人,携带三支八一式冲锋枪、一支五四式手枪及大量子弹前往甘肃省玉门市妖魔山打猎。打完猎后,刘某将剩余的94发子弹带回家中藏匿。1995年1月,刘某从甘肃省玉门市搬至新疆哈密时,将上述子弹带至哈密的家中藏匿,直至经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从被告人刘某家中扣押的94发子弹全部为军用制式子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制式子弹94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1991年发生的,应当适用旧刑法并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理由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枪支弹药既不可以买卖,更不能制造、私藏、非法持有,拾得枪支弹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上交,不得持有,否则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既危害公共安全,也触犯刑律,也会给家庭幸福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