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一男子藏匿94发子弹获刑两年

27.10.2014  12:31

  新疆日报网讯  哈密一刘姓男子因藏匿94发军用制式子弹,经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哈密市检察院向哈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哈密市法院于9月底审理该案,被告人刘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获刑两年,缓刑三年。

   【案情】 时间还要追溯到1991年。当年10月20日那天,是刘某的生日,为了庆祝,他与一个在甘肃某看守所工作的朋友一行4人,携带4支枪及大量子弹前往甘肃省玉门市妖魔山打猎。满载而归后,刘某将剩余的94发子弹带回家中藏匿。

  时隔4年后的1995年1月,刘某举家从甘肃玉门市搬至新疆哈密市,搬家时,他将94发子弹秘密带到哈密的新家藏好,直至经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从刘某家中查获的94发子弹分别为:“64”式7.62毫米手枪弹35发、“56”式7.62毫米步枪弹40发、“51”式7.62毫米手枪弹7发、美国“巴拉贝鲁姆”式9毫米手枪弹4发、加拿大“司登”式9毫米冲锋枪弹3发、日本“有坂”(三八)式6.5毫米步枪弹5发,以上94发子弹全部为军用制式子弹。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非法持有军用制式子弹94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释法】 办案法官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李昀霞 通讯员哈密市人民法院魏芸徐熙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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