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全市醉驾案由沙区法院集中管辖

30.04.2015  12:06
        自5月4日起实施,一次开庭可同时审理多起案件  

        (记者饶俊华通讯员张俊)4月29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自5月4日起,全市各区县涉及“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驾驶案件指定沙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他基层法院将不再单独审理醉驾案。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潘多栋介绍,根据市涉及危险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的通告》,除哈萨克语案件仍由乌鲁木齐县法院审理外,全市涉及危险驾驶机动车辆的刑事案件,全部指定由沙区人民法院审理。5月4日前,各政法部门按照法律程序,正常受理醉驾案件。
          潘多栋说,2012年4月,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乌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乌市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办法(试行)》文件,确定了公安、检察院、法院“3+2+2”快侦快诉快审模式办理机动车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即公安机关3天完成侦查工作,检察院2天完成审查起诉,法院2天完成审理宣判。
          该办法实施3年来,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法定节假日移送案件的衔接等问题。
          “集中由一个法院审理后,节假日,审判庭会安排专门值班人员接受案件,节约了其他法院审判资源。”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王斌说,指定法院管辖醉驾后,所有醉驾嫌疑人将集中关押,将成批次对醉驾案件使用简易程序审理,除特殊情况外全部要求当庭宣判,一次开庭可能同时审理十几起、几十起案件,是对审判力量的合理分配,同时所有裁判文书上网接受社会监督,也能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
          沙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海强副院长说,全市醉驾案交由该院审理后,案件数量可能会激增6~8倍,全年案件数可能从两三百件增加到1500件,该院将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审判醉驾案的合议庭,并制定相应的审判制度。
          四年2397人因醉驾被判刑
        (记者饶俊华通讯员张俊)4月29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称,“醉驾入刑”实施四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醉驾案2397件,2397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其中46%被判处两个月以上拘役。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潘多栋介绍,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正式入刑,过去四年里,全市法院共审理危险驾驶案件2397件,从量刑上看,判处拘役2个月以上的1111人,占46%;判处拘役1个月的1246人,占52%;判缓免刑的只有2%。
          从血液酒精含量分析,在9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仅占4.4%,在11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占17%,按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的实施意见,醉驾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在90毫克/100毫升以下,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11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可判处缓刑。
          “这并不意味着只要酒精含量低,就能得到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只要有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逃避处罚等行为的,一律从重处罚。”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王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