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确醉驾案缓免刑适用范围 酒驾入刑尺度更重

30.04.2015  11:47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明确醉驾案件缓免刑适用范围,对此有人担心,醉驾案件缓免刑是否会引起酒驾反弹,法院方面则明确表示酒驾入刑尺度不是轻了,反而更重。

  2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17日正式颁发的《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指出,自4月17日起,凡血液酒精含量在110毫克/100毫升以下、不包含11条从重处罚情形的,在醉驾刑事案件缓刑范围内;血液酒精含量在90毫克/100毫升以下、不包含11条从重处罚情形的,在醉驾刑事案件免刑范围内。

  对此,市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王斌表示,“醉酒”案件出台缓免刑范围的同时,酒驾量刑起点的提高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具体规定,反而对于酒驾的刑事处罚更加严谨。故酒驾入刑尺度不是轻了,反而更重。

  王斌进一步解释道,从法定形式角度来看,按法律规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判处缓刑,情节轻微可以判处免刑,比如伤害、盗窃案件等等。这类案件从法定程序来讲,都比酒驾案件严重,但这类案件都可以判处缓刑或免刑,而酒驾作为刑法当中量刑最轻的罪名,在《实施意见》颁发以前,却不能判处缓免刑,这种情况在法律程序上就形成一种倒挂现象,违反刑法立法宗旨。

  王斌同时指出,《实施意见》在以前规定的量刑起点基础上有所提高。

  王斌说,通过新老量刑起点的对比,血液酒精含量从之前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超过150毫克/毫升的,可以拘役1个月为起刑点”提升为“9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超过12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超过200毫克/毫升的,可以拘役两个月为起刑点”提升为“12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超过16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可以拘役3个月为起刑点”提升为“超过160毫克/毫升以上”。

  同时,《实施意见》中还规定了11种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求只要酒驾中存在其中一种,拘役时间最少增加1个月。

  “所以说,这个口子不是松了,反而更严。”王斌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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