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四年2397人因醉驾被判刑

30.04.2015  14:01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张俊报道)4月2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称,“醉驾入刑”实施四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醉驾案2397件,2397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其中46%被判处两个月以上拘役。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潘多栋介绍,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正式入刑,过去四年里,全市法院共审理危险驾驶案件2397件,从量刑上看,判处拘役2个月以上的1111人,占46%;判处拘役1个月的1246人,占52%;判缓免刑的只有2%。

    从血液酒精含量分析,在9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仅占4.4%,在11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占17%,按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的实施意见,醉驾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在90毫克/100毫升以下,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11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可判处缓刑。

    “这并不意味着只要酒精含量低,就能得到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只要有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逃避处罚等行为的,一律从重处罚。”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王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