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首次出台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15.09.2014  15:13


9月9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该《办法》是我市首次出台的、针对农村五保人员供养的制度,填补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立法空白,将惠及全市514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力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2015年城乡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该《办法》是在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亮点、有创新,标志着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入了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一是在供养标准方面,按照不低于本区(县)农牧民上年度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本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根据本区(县)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区(县)财政预算,按月足额发放。二是与我市已实施的城乡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凡是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均可享受《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救助政策,提高了操作时的灵活性。三是细化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审批程序,明确村、乡镇、区(县)审批权限和时限,要求建立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人员登记册,建立数据库和供养对象个人档案。四是在供养服务机构方面,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规定,依法申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工作人员按比例配备、持证上岗。


(供稿人: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于志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