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出台

15.09.2014  00:39

    天山网讯(记者刘若涵报道) 为切实保障乌鲁木齐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近日,《乌鲁木齐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这是乌鲁木齐市首次针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出台的法规。

    据乌鲁木齐市局负责人介绍,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供养对象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等供养内容。

    除了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将教育救助及医疗救助纳入其中并做了明确的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考取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的,区(县)民政部门应按照《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给予救助。其它必要的费用,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支出。

    在医疗方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与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其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及医疗费用按照《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执行。此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补助费按其12个月供养标准一次性计发。丧葬补助费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支出。

    按照《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形式。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的内容、标准和质量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委托的村民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委托供养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据悉,农村五保供养管理部门、五保供养机构主管人员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如出现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等违法行为,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