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出台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15.09.2014  11:30

   新疆日报网讯 (宋丽)9月14日,记者从乌市民政局了解到,《乌鲁木齐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这是乌市首次针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出台的法规,将教育救助及医疗救助纳入《办法》,有了明确的规定。

  据介绍,《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供养对象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乌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办法》中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等供养内容。

  另外《办法》中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考取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的,区(县)民政部门应按照《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给予救助。其它必要的费用,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支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与乌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其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及医疗费用按照《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所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补助费按其12个月供养标准一次性计发。丧葬补助费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支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安排危旧房改造资金,对其现住危旧房进行维修、改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形式。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的内容、标准和质量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委托的村民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委托供养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据介绍,农村五保供养申请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等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农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经过民主评议、公告,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进入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将拿到区(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得到五保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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