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疆住人口为2359.73万人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在国家统计局的指导下,新疆以2015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1%人口抽样调查。这次调查采取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整群抽样方法,共调查登记35.85万人,占新疆总人口的1.52%。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精心组织和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广大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目前已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将根据这次调查推算的人口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新疆常住人口为2359.73万人[3],比2014年增加61.26万人。与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五年共增加178.15万人,增长8.17%,年平均增长率为1.63%。
二、家庭户人口
新疆十四个地、州、市及自治区直辖县级市共有家庭户[4]714.89万户,家庭户人口为2330.56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26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增加0.16人。
三、性别构成
新疆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199.47万人,占50.83%;女性人口为1160.26万人,占49.17%。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6.87下降为103.38。
四、年龄构成
新疆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515.88万人,占21.86%;15-64岁人口为1673.87万人,占70.94%;65岁及以上人口为169.98万人,占7.20%。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比重上升1.41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比重下降2.08个百分点, 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0.73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新疆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947.76万人,占40.1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411.97万人,占59.84%。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64.86万人,增长7.33%;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113.39万人,增长8.73%。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新疆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程度人口为289.56万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教育程度人口为304.19万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为784.22万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为647.95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教育程度人口由10612人上升为12271人;具有高中教育程度人口由11669人上升为12891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由36241人下降为33233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由30085人下降为27459人。
七、城乡人口
新疆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5]为1114.50万人,占47.23%;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245.23万人,占52.77%。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180.92万人,乡村人口减少2.87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4.44个百分点。
八、人口的流动
新疆常住人口中,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为437.44万人,省内人户分离人口约为259.54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6]为27.12万人,省外人户分离人口约为177.90万人。
【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根据调查结果的推算数。
[2]调查对象是指调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3] 经事后质量抽查,总人口的净漏登率为0.069%。新疆人口中已包括据此计算的漏登人口数。
[4] 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5] 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6] 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的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