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公布2014网购打假十大案例 问题网店被罚1.13亿
工商总局发布2014年“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据统计,全系统共在网上检查网站、网店133万个(次),实地检查网站经营者19万个(次),删除违法商品信息3.6万条,责令整改网站1.4万个,关闭问题网站2201个,查处违法案件7746起,罚没款1.13亿元。10起典型案例涉及的违法经营主体中,5个为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内的网店;涉及的违法经营行为中,4起为侵权假冒,3起为虚假宣传,2起为虚构交易,1起为未按规定亮出营业执照。
为提高网络交易监管效能,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2014年下半年起,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首次“红盾网剑专项行动”。
“盗版”香奈儿被罚60万元
心仪许久的国际大牌到了手中却成了“山寨货”,这成为不少消费者网购时的一大心痛。
2014年8月,重庆市南岸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搜索检查,发现当事人万丹曦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倾城海伦家”网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获待销售标注有PRADA(普拉达)、香奈儿、CHANEL(香奈儿)、Zegna(杰尼亚)、ZegnaSport(杰尼亚)、BURBERRY(博柏利)字样的男女式各型服装、围巾、拖鞋等商品380多件。经鉴定,这些都是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副司长杨洪丰介绍,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在明知其销售商品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在其网店上销售,且商品涉及品牌和数量较多,违法经营额也较大,工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没收并销毁当事人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万元。这也是昨日通报的10件典型案例中罚款金额最大的一件。
除这一案件外,十大典型案例中还有另外3件同样属于侵权假冒行为。其中,当事人周家平在淘宝店销售假冒CC&DD服装,工商部门没收带有CC&DD商标侵权标识的连衣裙47件,并罚款6万元;当事人诸暨市何伟袜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阿里巴巴网站交易平台销售冒牌童袜,被处以10万元罚款;淘宝两家网店的经营者王伟设的仓库中3270件女装的领标、吊牌均标有“ZARA”商标等内容,涉嫌侵犯“ZARA”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以罚款3万元。
为刷信用寄出2534份空包裹
“是钻石还是皇冠?”不少消费者在网购前,都会考察一下网店的评级,而这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灰色生意。
2014年7月9日,福建省福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鼎市艾洛裳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要求VIP分销代理之间互刷信誉并代发空包裹,从而达到在淘宝网上同类产品搜索排名靠前及快速达到参加淘宝官方活动要求的目的,共配送出2534份空包裹。
杨洪丰介绍,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另一家百货公司同样打起了“刷单”的主意。2014年9月1日至9月10日期间,长沙市莎拉购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为了提升其天猫店铺“莎拉购化妆品专营店”的交易量综合排名,以便在即将开始的天猫“双11”促销活动中争取更加靠前的排名,安排2名员工在进行网上销售服务的同时,采取“刷单”的形式虚构交易。共计虚构交易233单,虚假交易额44498元,支付刷单佣金1398元。9月11日,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岳麓分局对当事人单位进行调查后,开出5万元罚单。
微信上虚假宣传被罚3万元
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广告的商家同样需要对广告内容负责。昨日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涉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
2014年9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发现当事人奚忠明在其大丰市萃华金店微信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欺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9月12日在其微信上发布的“黄金228元1克”、“黄金全城最低价228元”的广告,并没有向消费者明示其销售的黄金价格优惠的具体内容,并且实际销售价格与宣传内容不符。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2014年7月,安徽省芜湖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黄金华在其开设的新浪官方微博和腾讯官方微博以及网站中,将非医疗机构振元堂养生美容管理中心宣传为具有中医医疗资质的机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记者 张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