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乌鲁木齐市婚姻家庭纠纷案七成涉家暴

12.06.2015  14:29

    2014年乌鲁木齐市169名未成年人获刑“轻罪封存”旨在善待、激励2014年乌鲁木齐市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继承及未成年人案件6183件。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张俊报道)6月1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2014年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继承和未成年人案件共6183件,其中91.8%的案件都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共5410件。而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中,75%的一方当事人称受到家庭暴力,绝大多数受害人为女性。

    当日,该院新闻发言人陈琛介绍,在5410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离婚案有4525件,占83.6%;抚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费纠纷及其他类型案件占16.4%。

    涉及继承的案件为180件,主要为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等。

    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案件3158件,主要是未成年人抚养、探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92件。

    “在所有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中,绝大部分都无法取证,致使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很难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杨春说,在家暴案中,要求受害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受到侵害,并指认这种侵害是由被告所为,但由于传统观念原因,绝大多数当事人不愿意伸张,或是根本没有取证意识,最终造成取证难。

    杨春介绍,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家暴受害人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家暴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证据证明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家暴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还应依法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