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记者晁瑾报道:今后,假冒120急救车从事院前急救活动、擅自设立急救站的,将依法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社会车辆不让行执行任务中的急救车辆,殴打、辱骂急救医护人员,这种行为将面临法律的严惩……10月13日,备受关注的《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市民公布,并将于10月26号起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七不准”行为:擅自设立急救站或者冒用急救站名称、标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擅自设置其他形式的急救服务电话,擅自从事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救治转送服务;假冒急救车辆名义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故意拨打“120”呼救专用电话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恶意呼救;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通行;侮辱、殴打、阻挠急救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施救工作;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今后,市民在公共场合遇到危重病人展开救护行为将得到法律保护。在《办法》第四章第28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办法》中,记者还注意到:对于在紧急现场救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因为避让执行任务的急救车辆而造成的交通违章经证实后,免于处罚。
另外,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乌市行政区域内每五万常住人口至少配置一辆急救车,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的医疗卫生用地予以保障。该《办法》明晰了120急救指挥中心与医院的职责,使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得到最优配置,满足居民的多样化和多层次需求,整体上提高院前医疗急救的能力。
据了解,该《办法》在前期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在反复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乌鲁木齐市政府法制办对《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办法》于9月9日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