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餐饮业禁止设置最低消费,本报记者调查 收费玩“变脸”,换汤不换药

03.11.2014  14:12

  11月1日起,国家商务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在取消“最低消费”第二天,11月2日,新疆都市报记者对乌鲁木齐市餐饮业进行了走访调查,个别饭馆酒店仍“”有最低消费,还存在促销信息不规范、难见“节约”标识。很多市民对于此规定能否真正落到实处表示担心。

   乌市个别餐饮店仍存最低消费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11月2日,记者随机走访了乌市北京路、温州街、阿勒泰路、南湖北路、新华北路等路段多家酒店发现。一家明确表示设有最低消费;一家要收取10%的服务费;有一家酒店表示使用包厢,每人要消费100元。而另外调查的两家酒店,虽然没有包厢最低消费,但改收服务费。

  12时30分左右,在乌市北京路一家鱼庄,记者以3个人就餐为由想预订一个包厢,该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店内最小的包厢可以坐8个人,但最低要消费300元,但她接着提醒说3个人用包厢不划算,还是坐大厅里比较好。

  13时50分,在乌市南湖北路的一家大型酒店,工作人员表示包厢没有设置最低消费,可以自带酒水,但要收取消费金额10%的服务费。

  “我们包厢最小的可以坐8个人,你们只有五六个人,要是每人消费100元左右就可以给你们安排包厢,这样也可以保证你们吃好。”当日14时35分,在乌市新华北路一家大型酒店,当记者以6个人就餐要预订包厢时,该酒店工作人员表示,“包厢还要专门安排1名服务员,因此你们每个人消费不到100元,就没法给你们安排包厢,只能在大厅就餐。

  对于包厢取消最低消费,也有人认为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权,但进包厢消费就像坐火车坐飞机,硬座的价格和软卧是不同的,头等舱和商务舱、经济舱的价格肯定不一样。因为享受不同的待遇,其实进包厢支付相应的费用没有什么不妥。

  “你们几个人?”当日,记者在北京路、阿勒泰路的两家酒店以顾客的身份预订包厢时,店内没有设置最低消费,但工作人员一开口就询问就餐人数,得知只有两三个人时,就表示没法提供包厢,两三个人吃个饭用包间,长此以往他们很难经营。

  促销信息如何规范,餐饮店不清楚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11月2日,记者随机调查了3家饭馆,发现都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11月2日13时20分,在乌市南湖北路一家抓饭店门前的促销告示显示:本周特价,“四排”原价40元,本周优惠价35元,限前15名。告示牌上没显示促销原因、促销期限等。

  当记者向店内工作人员提及促销一事时,工作人员表示还可以给记者提供优惠价35元的抓饭,但询问促销原因等情况时,她表示,老板不在,自己不清楚。

  距离抓饭店不远的一家冒菜店,促销牌上显示:消费满50元送代金券一张;消费满100元送代金券一张及饮料或啤酒一瓶;消费满150元送代金券两张及饮料或啤酒一瓶。

  “代金券是5元,这个活动我们刚刚开展。”店老板表示。

  同样在乌市南湖路一家大盘鸡店,一块促销牌上显示:大盘系列今日特价;另一块促销牌上显示:大盘鸡星期天特价。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等消费者都无从得知。记者在向店内工作人员了解之后才得知,该大盘鸡店星期日做特价,有多个品种的大盘鸡比平时要便宜。

  多数餐饮店难见“节约标识

  一个“善意”的提醒,可能会促使一个良好习惯的养成,此次《办法》第七条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在《办法》执行第二天,记者随机调查的10家饭馆和酒店中,只有一家火锅店里在取调料的地方提醒大家“按需取料”。

  “你还要其他东西吗?”14时50分,在乌市揽秀园西街,记者明确表示要一份酸辣粉,但店内工作人员提醒还需不需要其他食物。三四十平方米的店内见不到任何“节约标识”。

  当日记者走访的另9家店,其中8家没张贴“节约”字样。在乌市温州街附近一家火锅店,记者在取调料处看到了提醒顾客节约的字样。

  “‘节约标识’在自助火锅店里是‘常客’,确实可以起到宣传的作用。”采访中,不少市民对餐饮场所张贴节约标识表示赞赏。

      声音:

  消费者担心落实难

  虽然此次《办法》明确提出了禁止最低消费,但仍然有部分消费者认为,正式生效的《办法》到底能否为顾客撑腰还需要明确细则,降低顾客维权成本。

  乌市市民刘刚表示,《办法》规定中只有一句“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最低消费的概念是什么?包间费、服务费等是否属于最低消费?这些问题《办法》没作规范,还需要主管部门在实践中进一步解释完善。

  市民张芸则认为,设置包间费、服务费,实际上就是变相设置最低消费标准,是酒店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设置的霸王条款,这种行为有悖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还会助长奢侈浪费之风。作为消费者,很反感商家这种行为,但也没有办法,找有关部门一般都会认为太麻烦,一般都不了了之。希望有关部门能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记者随机调查了十几位市民,很多市民对于此规定能否真正落到实处表示担心:如果最低消费取消,酒店还不是一样会从其他方面来收费,那么“最低消费”如何才能很好地得以实施呢?

  对于消费者来说,禁止“最低消费”如果只有“”没有“”,操作性并不强。乌市市民李莉提出以奖励的办法来杜绝“最低消费”。

  李莉认为,消费者找个包房吃饭,大都是谈事请客吃饭,面对最低消费,多数情况下都是无奈接受,大家往往认为就是去投诉了也未必就能够解决问题,并且耗不起时间和精力,往往只能认了。现在既然规定违反《办法》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建议就把罚款额的一部分拿出来奖励举报者。消费者去餐馆消费,却面临着最低消费被迫付款。如果消费几百元,却可以得几百甚至更多的奖金,消费者就会保留相关证据,如果举报的消费者多了,商家就不敢设最低消费了。

  对于餐饮经营者促销活动和张贴节约标识,市民纷纷认为,进行促销内容的明示可让消费者更详细准确地了解促销内容,张贴节约标识可以促进全民节约,这样的标识可以时刻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但要落实下来也需要完善细则。

  ■新闻速读

  违反消费禁令

  最高罚3万元

  国家商务部、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自1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共有24项条款,其中第12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最受关注,这项条款意味从全国层面对该项霸王条款给予法律层面的反对。同时,《办法》提及的餐饮业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办法》中,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规定的,也有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办法》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公布投诉电话。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