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顾客被店员推搡致残用人单位担责九成

26.01.2015  13:11

   新疆日报网讯 顾客胡先生离开药店时走错道,因此与药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推搡,导致腿部骨折,胡先生一气之下将药店工作人员及其供职的某医药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医药公司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1年9月,胡先生到某医药公司下属的药店买药。离开时,他因疏忽走错出口,结果被药房工作人员张某叫住。“从哪儿出不一样?”胡先生不乐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在推搡中,胡先生碰撞在暖气包上,造成左胫骨平台粉碎性塌陷骨折、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

  从受伤至2014年6月,胡先生先后4次前往医院治疗及功能恢复。经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先生伤残等级为十级。同年12月,胡先生将张某及某医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陪护费、残疾补助金等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看到胡先生未按规定走出口时,对其进行劝告就是履行工作职责,在此过程中,造成胡先生身体受到损害,某医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胡先生未能遵守药店的相关规定,经工作人员说明后仍不听劝告,其自身亦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胡先生自行承担10%责任;某医药公司承担90%的责任,赔偿胡先生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