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招投标工作和落实农机补贴的紧急通知
新农加办〔201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产品加工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招投标工作和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依据《2016年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就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招投标工作和落实农机补贴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招投标工作
(一)落实招标报告制度。各地州发布招标公告前,要及时向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并将中标企业名单上报。
(二)合理确定招标时间。目前有的地州、县市在自治区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还未完成对承建企业审查时,就已发布招标公告,承建企业领取《投标资格审查备案通知书》后,投标报名时间已过期。各地州、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招标报名时间,让更多的企业参与投标。
(三)简化招标手续。自治区农机局、新疆农科院农产品加工贮藏研究所、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先后对23家烘干房承建企业和19家冷藏库承建企业通过了三级审查,发放了《投标资格审查备案通知书》,并公布了审查合格的承建企业名单。自治区农机局、新疆农科院农产品加工贮藏研究所、自治区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已对承建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疆内建厂、解决就业、注册资金、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由于今年项目覆盖面广,招标地州、县市多,如果各地州、县市在投标报名、招标工作中再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证照原件,将影响企业投标时效,减少选择机会。各地州、县市在招标过程中,应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只需核准《备案通知书》原件,自治区农机局和农科院出具的《资质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可只提供复印件,进一步简化手续,给承建企业提供更多的投标机会。
(四)依法组织招标。各地州、县市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凡取得《备案通知书》的企业都有权参加投标。招投标过程中要依法实施,合理确定招标评分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阳光操作。对落户疆内建厂的、吸纳当地人员就业的、对当地税收有贡献的企业,优先推荐。
(五)严格筛选承建企业和经销商。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只有生产企业具有投标资格。但在实际施工建设中,尤其是冷藏库建设,都是采用生产企业投标,经销商具体实施建设。有的生产企业为了多承揽项目,委托多个经销商,特别是内地的经销商,既无业绩,又在疆内无机构,难以保证售后服务及培训。各地州、县市在招标工作中,要加强审查和甑别,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完成。
二、关于农机补贴事项
(一)补贴标准。2016年,自治区农机局根据农业部关于补贴额测算的具体要求,按照“不高于上年度本省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不高于上年度该档次机具平均售价的30%、不高于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限额”为基本原则,测算出“容积50m3及以上果蔬烘干机(整体脱水)”的最高补贴额为20770元。
(二)操作方法。2016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面执行“定额+限比”的操作方式,即单台机具的实际补贴额受到最高限额和30%补贴比例的双重限制。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将按照机具实际售价(发票价格)的30%自动计算补贴额,若机具实际售价的30%高于最高补贴额,则按照最高补贴额执行。
(三)差额部分处理方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和《2016年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补助政策,3吨热风烘干房的农机补贴达不到2.1万元,差额部分由各县市配套。具体操作方法由各县市农机局指导,各县市农产品加工局配合,共同做好果蔬烘干房项目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之间的相互衔接,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避免出现违规操作。
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