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新疆自治区2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30.06.2017  20:01

2017年6月29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规划〔2017〕89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区2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试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战略任务,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主体功能区的重大举措。2015年7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规划〔2015〕1760号),按照负面清单“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衔接、对外公布”的工作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启动负面清单编制工作。在相关地州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于2017年2月编制完成28个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并通过国家技术审核,2017年6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印发试行。

自治区2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分布在全区6个地州,主体功能区类型分为水源涵养、防风固沙两种类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和负面清单技术审核要求,将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煤化工、金属冶炼等产业纳入负面清单。

通知》对推进负面清单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县(市)要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发改、经信、国土、住建、环保、农业、畜牧、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统筹推进负面清单实施。二是健全完善推进措施。各相关县(市)对限制类产业尽快制定升级改造计划,启动升级改造工作;对禁止类产业,按负面清单中要求淘汰的禁止类产业立即关停,对限时退出的产业尽快制定实施计划,启动退出程序。三是开展自查工作。各相关县(市)定期对本县(市)《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自查,重点自查产业范围涵盖、清单组织实施、配套政策制定等方面的情况,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提出解决方案。四是适时调整完善。在负面清单试行过程中,各相关县(市)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对反馈的意见及时研究论证,对《负面清单》进行修改完善。五是严格监督考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地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专项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