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酒类流通行业备案登记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酒类流通行业备案登记信息
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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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商务局(酒类专卖管理局),各地、州、市、县商务局(酒类专卖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充分了解和掌握各地、州、市、县酒类零售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以及行业经营者信息等情况,针对目前市场存在的问题,我局决定对各地、州、市、县酒类零售企业备案登记信息和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现将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监管,确保我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各县要按照《办法》和《条例》的规定,依据职责,做好酒类流通市场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的发放和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酒类流通市场的管理。
二、夯实基础,推动我区酒类流通市场建设健康发展
(一)搞好酒类流通市场经营主体的调查摸底。一是充分利用发放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来摸清市场经营者信息资源,迅速掌握辖区内酒类经营网点的各种信息;二是积极开展市场调查摸底,摸清酒类经营主体。通过对工商登记资料、第三产业普查资料进行整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酒类经营主体的名称、地点、法人、联系方式、规模等基本情况,并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为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仍未备案的流通企业,各地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组织人员,加大力度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二)加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酒类监管工作要以检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酒类流通随附单、打假为核心,以酒类批发市场、餐饮企业、超市、娱乐场所、小型零售门店、马路市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为重点,以散装酒、名优酒和畅销酒为重点监管对象,经常性的开展酒类市场监管工作。通过零售备案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逐步理顺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打击假冒劣质酒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总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州、市、县酒管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酒类管理条例,积极推进我区酒类商品规范化管理。要高度重视零售经营者的信息统计工作,杜绝假酒案件的事故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备案登记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对未备案的企业进行登记,如实填写和上报各种信息。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我区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发到各地州市已有一年多,发证的整体情况较好,基本覆盖到县、乡、村,但也有地州在此项工作存在落实不到位,发证不积极,致使留有很多空白点。希望各县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并按要求报送本县领证数量、发证数量(已发、未发)、还需证的数量(见附件1);同时摸清全县酒类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掌握其经营场所、经营类型、经营品种等情况,认真填报《酒类流通经营者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
(三)建立制度,做好备案登记档案和定期逐级报送工作
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全区酒类零售备案登记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各地要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并于每双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四)加强管理,落实备案登记信息统计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本地酒类备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要将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予以公示,为经营企业备案登记提供便利条件。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提出完成酒类零售企业备案登记具体的工作时间,进一步加快登记备案工作,对于逾期不办理备案登记的酒类零售经营户,要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我局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对我区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请各地酒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本地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表的电子版发至QQ:1465802273。
联系人:安红
联系电话:0991-2817125(兼传真)
附件:1.各县领取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信息
2.各地州(市)酒类零售备案登记信息统计表
3.各县(市)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信息表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