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6〕12号
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
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简称“两部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提高对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的发现、查处和防范水平,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制度,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两部通知”下发以来,自治区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了多部门“同频共振”的联合办案机制,制定了“协同作战”的工作制度,畅通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渠道,切实起到防范、化解社保基金风险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但是,一些地区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制度机制不健全、职责任务不明确、查处移送不及时等问题。为此,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领域欺诈犯罪的危害性。要严格按照“两部通知”精神,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蔓延。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办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提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能力。
二、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高协同办案能力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协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咨询制度和案情通报制度,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要根据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的需求,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金征缴、待遇发放等信息资源,为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提供信息支持。要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的规律,分析和掌握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的特征,从而更加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查处社会保险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提高查办效率,提升打击效果,有力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和公众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做好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立案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经调查或者检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成专案组,核实案情提出移送书面报告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交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向公安机关查询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各地、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执行“两部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联系。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