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5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情况的函

12.02.2015  12:47

新林计字〔2015〕55号                             

 

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你厅《关于下达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2015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新财预〔2015〕1号)及《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5〕5号),我厅已按照要求在预算批复后20日内完成我单位预算信息的公开工作,现将我厅《2015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报告》报送你厅,请审核。

 

  附件:1. 自治区林业厅201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报告

2.2015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明细表

 

 

                            2015年2月10日

 

 

 

附件1:

 

自治区林业厅 2015 年部门预算及 三公经费 信息公开报告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5〕5号)要求,现将2015年自治区林业厅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自治区林业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迹地更新、花卉等工作。制定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认真监督并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承担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区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认真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区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管理和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级、自治区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和审批工作。
      负责全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承担全区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监督检查全区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认真执行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总队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林业公安队伍;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编制区本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自治区本级林业资金;管理自治区本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对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编制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自治区有关林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全区林果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林果业的生产经营、林果业灾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
      组织指导林业科技和教育工作;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职责,2015年共计批复自治区林业厅直属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34户(其中一级预算单位1户,二级预算单位27户,三级预算单位6户),其中厅本级1户(一级预算单位),行政单位6户(二级预算2户,三级预算单位4户),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11户(均为二级预算单位),全额事业单位16户(其中二级预算单位14户,三级预算单位2户)。

二、2015年部门预算

(一)收支总体情况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2015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新财预〔2015〕1号),自治区财政安排林业厅收入预算为45,085.4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43,089.48万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2015年林业厅支出预算总额为45,085.4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18,240.48万元,项目支出预算26,845万元。

(二)预算支出主要内容

基本支出预算18,240.48万元,主要是:工资福利支出9,589.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352.3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298.57万元。

项目支出26,845万元(均为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分别是:森林植被恢复费20,000万元(按照预算级次返还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山区林场苗圃建设50万元,林业科技专项74万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060万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经费660万元,林果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705万元,林果业发展专项资金893万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救护体系建设956万元,特色森林资源博物馆运行补助费60万元,林业干部培训费96万元,林业重点工程检查验收费370万元,职称评审费8万元,荒漠化监测、防沙治沙工作费70万元,沙化土地封禁保护成效益监测50万元,森林公安加班补助费242万元,全疆新招录民警服装费236万元,森林公安特勤津贴131万元,森林公安罚没返还80万元,《新疆林业》杂志补助10万元,林业综合宣传20万元,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15万元,森林旅游服务标准制定40万元,机关后勤保障35万元,子校校舍租金4万元,林校成人教育成本性支出200万元,第二清真食堂改造50万元,教学设施改造300万元,校舍取暖费62.02万元,林校和子校校园保安服务费63.98万元,野马专项业务费176万元,油用牡丹引种选优40万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补助费40万元,退耕还林工作经费48万元。

三、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5年自治区林业厅“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总额441.09万元,其中:

(一)出国(境)费10万元,主要用于参加国家林业局组织的出访、培训项目等。
      (二)公务接待费62.85万元,主要用于国家林业局、各省(市)援疆林业项目、林果外销平台展示、林业专项业务工作对接等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68.24万元,主要用于林业工程专项检查、执法和编制内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运行维护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