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更名全疆道路客运标志牌及降低单证价格的复函
02.09.2014 18:44
本文来源: 发改委
新发改收费〔2014〕1609号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贵厅《关于道路客运标志牌统一更名及调整收费标准的函》(新交函〔2014〕1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道路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减轻道路客运企业的负担,规范道路客运管理,同意贵厅提出的“统一更名道路客运标志牌”和“降低新疆道路客运标志牌价格”的意见。即:将“省级包车客运线路、旅游客运、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旅游客运线路标志牌”统一更名为“新疆道路客运标志牌”,并将新疆道路客运标志牌收费标准从25元/块降低为10元/块。
请贵厅收到函复后,尽快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服务性单证价格的复函》(新价非函字〔1999〕48号)和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关于部分道路运输票证价格的通知》(新计价费〔2001〕1581号)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此复。
2014年8月5日
本文来源: 发改委
02.09.2014 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