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

24.05.2018  15:46
新疆出台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

  亚心网讯(首席记者于江艳)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近日,自治区出台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下简称《办法》),规定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补助标准。

  5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办法》规定,我区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4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草种苗费150元。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14年启动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办法》规定,退耕还林还草所用种苗草种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草种和抗逆性树种草种的良种壮苗。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的种苗草种,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集中采购,也可由退耕还林还草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还草者的意见,并采用招投标或订单育苗等方式,签订书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还草者指定种苗草种供应商。禁止垄断经营种苗草种和哄抬价格。

  对于自行采购种苗草种的退耕还林还草者,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草种费;对于集中采购种苗草种的,退耕还林还草验收合格后,种苗草种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还草者结算种苗草种费。

  对于各地推进的退耕还林工程,我区不再限定还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各地可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牧场,实行多种经营。

  新一轮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在不违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生态林,经批准可依法采伐。新一轮退耕后种植的人工草地,确定草原属性,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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